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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條 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鼓勵技術進步、加快建設資源節(jié)約型、環(huán)境友好型社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根據機動車使用和安全技術、排放檢驗狀況,國家對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實施強制報廢。
第三條 商務、公安、環(huán)境保護、發(fā)展改革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監(jiān)督管理、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執(zhí)行有關工作。
第四條 已注冊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強制報廢,其所有人應當將機動車交售給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yè),由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yè)按規(guī)定進行登記、拆解、銷毀等處理,并將報廢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注銷:
(一)達到本規(guī)定第五條規(guī)定使用年限的;
(二)經修理和調整仍不符合機動車安全技術國家標準對在用車有關要求的;
(三)經修理和調整或者采用控制技術后,向大氣排放污染物或者噪聲仍不符合國家標準對在用車有關要求的;
(四)在檢驗有效期屆滿后連續(xù)3個機動車檢驗周期內未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的。
第五條 各類機動車使用年限分別如下:
(一)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2年;
(二)租賃載客汽車使用15年;
(三)小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0年,中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2年,大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5年;
(四)公交客運汽車使用13年;
(五)其他小、微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0年,大、中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5年;
(六)專用校車使用15年;
(七)大、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轎車除外)使用20年;
(八)三輪汽車、裝用單缸發(fā)動機的低速貨車使用9年,裝用多缸發(fā)動機的低速貨車以及微型載貨汽車使用12年,危險品運輸載貨汽車使用10年,其他載貨汽車(包括半掛牽引車和全掛牽引車)使用15年;
(九)有載貨功能的專項作業(yè)車使用15年,無載貨功能的專項作業(yè)車使用30年;
(十)全掛車、危險品運輸半掛車使用10年,集裝箱半掛車20年,其他半掛車使用15年;
(十一)正三輪摩托車使用12年,其他摩托車使用13年。
對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純電動汽車除外)和摩托車,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嚴于上述使用年限的規(guī)定,但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不得低于6年,正三輪摩托車不得低于10年,其他摩托車不得低于11年。
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非營運轎車、輪式專用機械車無使用年限限制。
機動車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冊登記日期計算,但自出廠之日起超過2年未辦理注冊登記手續(xù)的,按照出廠日期計算。
第六條 變更使用性質或者轉移登記的機動車應當按照下列有關要求確定使用年限和報廢:
(一)營運載客汽車與非營運載客汽車相互轉換的,按照營運載客汽車的規(guī)定報廢,但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和大型非營運轎車轉為營運載客汽車的,應按照本規(guī)定附件1所列公式核算累計使用年限,且不得超過15年;
(二)不同類型的營運載客汽車相互轉換,按照使用年限較嚴的規(guī)定報廢;
(三)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和摩托車需要轉出登記所屬地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范圍的,按照使用年限較嚴的規(guī)定報廢;
(四)危險品運輸載貨汽車、半掛車與其他載貨汽車、半掛車相互轉換的,按照危險品運輸載貨車、半掛車的規(guī)定報廢。
距本規(guī)定要求使用年限1年以內(含1年)的機動車,不得變更使用性質、轉移所有權或者轉出登記地所屬地市級行政區(qū)域。
第七條 國家對達到一定行駛里程的機動車引導報廢。
達到下列行駛里程的機動車,其所有人可以將機動車交售給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yè),由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yè)按規(guī)定進行登記、拆解、銷毀等處理,并將報廢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注銷:
(一)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行駛60萬千米,中型出租客運汽車行駛50萬千米,大型出租客運汽車行駛60萬千米;
(二)租賃載客汽車行駛60萬千米;
(三)小型和中型教練載客汽車行駛50萬千米,大型教練載客汽車行駛60萬千米;
(四)公交客運汽車行駛40萬千米;
(五)其他小、微型營運載客汽車行駛60萬千米,中型營運載客汽車行駛50萬千米,大型營運載客汽車行駛80萬千米;
(六)專用校車行駛 40萬千米;
(七)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和大型非營運轎車行駛60萬千米,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行駛50萬千米,大型非營運載客汽車行駛60萬千米;
(八)微型載貨汽車行駛50萬千米,中、輕型載貨汽車行駛60萬千米,重型載貨汽車(包括半掛牽引車和全掛牽引車)行駛70萬千米,危險品運輸載貨汽車行駛40萬千米,裝用多缸發(fā)動機的低速貨車行駛30萬千米;
(九)專項作業(yè)車、輪式專用機械車行駛50萬千米;
(十)正三輪摩托車行駛10萬千米,其他摩托車行駛12萬千米。
第八條 本規(guī)定所稱機動車是指上道路行駛的汽車、掛車、摩托車和輪式專用機械車;非營運載客汽車是指個人或者單位不以獲取利潤為目的的自用載客汽車;危險品運輸載貨汽車是指專門用于運輸劇毒化學品、爆炸品、放射性物品、腐蝕性物品等危險品的車輛;變更使用性質是指使用性質由營運轉為非營運或者由非營運轉為營運,小、微型出租、租賃、教練等不同類型的營運載客汽車之間的相互轉換,以及危險品運輸載貨汽車轉為其他載貨汽車。本規(guī)定所稱檢驗周期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規(guī)定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周期。
第九條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據本規(guī)定第五條制定的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或者摩托車使用年限標準,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并報國務院商務、公安、環(huán)境保護等部門備案。
第十條上道路行駛拖拉機的報廢標準規(guī)定另行制定。
第十一條 本規(guī)定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2013年5月1日前已達到本規(guī)定所列報廢標準的,應當在2014年4月30日前予以報廢。《關于發(fā)布<汽車報廢標準>的通知》(國經貿經〔1997〕456號)、《關于調整輕型載貨汽車報廢標準的通知》(國經貿經〔1998〕407號)、《關于調整汽車報廢標準若干規(guī)定的通知》(國經貿資源〔2000〕1202號)、《關于印發(fā)<農用運輸車報廢標準>的通知》(國經貿資源〔2001〕234號)、《摩托車報廢標準暫行規(guī)定》(國家經貿委、發(fā)展計劃委、公安部、環(huán)??偩至睢?002〕第33號)同時廢止。
報廢車正規(guī)報廢公司廢舊汽車處理市場潛力巨大
據中國汽車工業(yè)協會統(tǒng)計,2013年全國汽車產銷量超過2100萬輛、保有量超過1億3700萬輛。預計至2020年,每年汽車報廢量將達1300萬輛。
隨著經濟的快速發(fā)展,資源型暴利的時代已經一去不復返,資源時代正逐漸向精細時代轉變。
實際上,廢舊汽車蘊含豐富再生資源。廢舊汽車拆解大致需要經過預處理、拆解、回收等三大流程,其中回收流程又包括零件回收、材料回收、特殊零部件處理等環(huán)節(jié)。按每輛汽車平均重量1200公斤計算,其中蓄電池等需要預處理的部件約為100公斤,其余1100公斤均為可回收的資源量。
以2012年末汽車報廢量240萬輛計算,其中蘊含的可回收資源量約為264萬噸,若2020年廢舊汽車市場達到1100萬輛,屆時可回收資源量將突破1200萬噸;其中鋼鐵占比約為70%,高密度材料占比約為5%(含不銹鋼、黃銅、銅、鋅等),低密度材料占比約為25%(玻璃和以鋁為主的輕金屬)。
目前,韓國年報廢汽車70萬輛左右,是繼日本之后,第二個實現實際再利用率達到95%的國家。美國目前汽車保有量約2億輛,年報廢量1200萬輛,擁有較為完善的
汽車回收處理設施,實現了80%報廢汽車的再使用、再利用、再制造與回收處置。而中國在汽車回收利用方面,與發(fā)達國家還有很大的差距。
在西方發(fā)達國家,通過再制造的汽車零部件約占汽車售后服務市場的50%。汽車再制造零部件與制造新品相比,可以節(jié)材70%以上,節(jié)能60%以上,降低成本50%左右,可使零部件的資源利用率提高到90%左右。
汽車零部件再制造在節(jié)約資源的同時,也大幅提高了報廢汽車整體的附加值,以汽車變速箱為例:其材料總重量僅在45公斤左右,若以“冶金材料”對外銷售其總價值不超過1000元,若經過零部件再制造后其價值將超過7000元。
此外,廢舊汽車整體價值的提高使得汽車拆解企業(yè)盈利空間擴大,讓企業(yè)可以用更高的價格回收廢舊汽車,提高了私家車主注銷廢舊汽車的積極性,限制了廢舊汽車及其零部件非法倒賣的現象,規(guī)范了廢舊汽車流通市場秩序。
我國汽車產銷量已經連續(xù)三年維持在1800萬輛以上的高水平,預計到2020年末,中國汽車保有量將突破2.2億輛。目前我國汽車報廢率僅約為2%,遠低于西方發(fā)達國家6%~8%的水平,因此我們認為我國汽車注銷率將逐步提升至5%,以此計算,屆時我國報廢汽車處理量將達到1100萬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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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門依據《機動車修理業(yè)報廢機動車回收業(yè)治安管理辦法》(公安部令第38號),加強對報廢機動車回收業(yè)的治安管理,對發(fā)現的治安問題及時處理。依據《
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國務院第
307號令),對將報廢汽車出售、贈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給非報廢汽車回收企業(yè)的單位或者個人的,或者自行拆解報廢汽車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并處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報
廢汽車回收企業(yè)明知或者應知是有盜竊、搶劫或者其他犯罪嫌疑的汽車、“五大總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未向公安機關報告,擅自拆解、改裝、拼裝、倒賣的,由公安機關依法沒收汽車、“五大總成”
以及其他零配件,處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罰款。
根據《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guī)定》(商務部、發(fā)改委、公安部、環(huán)保部2012年第12號令)和《機動車登記規(guī)定》(公安部令第124號),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認真落實機動車強制報廢制度,對達到強制報
廢標準的汽車辦理報廢手續(xù)時,審查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yè)出具的報廢汽車回收證明,收回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并在受理之日起一日內依法出具注銷證明;報廢的校車、大型客、貨車及其
他營運車輛應當在報廢地車輛管理所的監(jiān)督下解體。路面執(zhí)勤民警查處駕駛拼裝的機動車或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上路行駛時,嚴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予以處罰,
收繳報廢汽車,并強制報廢;對駕駛人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并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報廢車正規(guī)報廢哪家好首選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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